新修訂之 [入出國及移民法] 已於 97 年 8 月 1 日 起正式施行,依照其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:「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,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,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,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;其申請永久居留者,核算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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